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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

2022-09-27 建筑资质服务

鲁建节科函〔2020〕8号

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,各有关单位:

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《关于同意山东省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的批复》(建办市函〔2019〕409号)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、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部门、中央驻鲁机关《关于推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发展的实施意见》(鲁建节科字〔2020〕7号),切实加强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质量安全管理,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:

一、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。工程建设各方要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,针对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造特点,健全质量安全管控体系,完善设计、生产、施工、检测各环节质量安全保障措施。设计、生产、施工、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《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》《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》及《山东省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规程》《山东省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设计与施工技术导则》等国家、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导则。采用无国家、行业或地方标准新技术产品的,应严格执行有关新技术产品应用审查程序。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、生产、施工、监理、检测等单位降低标准要求。

二、加强设计质量安全管控。设计单位要发挥设计引领作用,推进应用建筑信息模型(BIM)技术,推行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标准化设计,优先选用标准化户型、型钢部件和配套部品;要发挥钢结构跨度大优势,积极开发设计空间格局可变户型;要重视结构连接节点、细部构造、防火隔音措施优化设计,有效防治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,确保楼板、内墙板、外墙板“三板”连接可靠耐久;要推行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,提倡菜单式装修和精装修交房,积极打造高品质住宅;要保证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国家、行业标准规范和设计深度规定要求,并认真做好施工图设计交底,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相关问题。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加强设计变更意见、关键节点做法、防火防腐处理、节能保温措施、常见问题防控等内容的审查。

三、加强构件生产质量管控。生产单位要严格按照构件生产标准规范,根据施工图纸和深化详图技术要求,做好原材检验、结构尺寸控制,加强关键焊缝探伤检验和除锈、防腐处理;要提高自动化生产水平,积极采用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;要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,积极采用二维码、无线射频识别芯片等信息化技术手段,记录构件生产全过程信息,实现生产质量可追溯;要严格出厂检验管理,存在质量问题的构件产品一律不得出厂;要规范构件出厂资料,出厂时须提供执行产品标准说明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等。

四、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管控。施工单位要根据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特点,认真审阅设计文件,合理组织施工管理,科学选择施工方法,合理确定施工顺序,优化部件部品吊装安装方式,提高施工效率;要对部品部件施工关键工序编制专项施工方案,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,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查后实施;要对关键工序的隐蔽工程验收挂牌验收,认真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,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、半成品、构配件不得使用;要积极采用信息化技术,对安全、质量、技术、施工进度等实现全过程信息化协同管理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,应组织专家论证。

五、切实发挥监理监督作用。监理单位要参与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,根据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工程特点,编制监理规划、实施细则,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、施工方案;要运用旁站、巡视、平行检验、见证取样等方法,对部件部品进场验收、堆放、吊装、安装、防火、防腐、隔音等关键环节和工序进行重点把关。对于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,要依法暂停施工,并报告建设单位消除质量安全隐患。

六、加强政府质量安全监管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监管责任,加大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工程监督检查力度,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方案,督促参建各方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;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技术培训,提高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工程监管能力;要发挥有关专家作用,加大技术支持和服务力度。对于存在质量安全违法行为、降低工程建设标准的,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;发生事故的,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,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。

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2020年7月14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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